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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诈骗罪如何认定(经济诈骗罪立案标准)

imtoken安全下载 2023-08-07 05:15:31

基本事实

江西省新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新丰检察院)称:

受害者朱某玲、王某峰在新丰县嘉定镇沿江路开了一家东北饺子店,邀请丁某之参与合作经营。期间,丁某之的儿子被告人李某留在店内。 2017年7月上旬至9月14日,李某为达到继续借款的目的,谎称自己在老家黑龙江省宜春市从事木材拆迁、销售。还款等原因,并承诺卖完木头后立即还款,还将赚来的钱借给王某峰使用。经查,李某以这种方式多次向朱某玲、王某峰借7.9万元用于消费、还债、赌博等,全部挥霍。 2017年9月20日,李某因无法偿还贷款出逃,被王某峰报案。当天下午,他在深圳火车站被公安民警控制。

据此,新丰检察院认为,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同时,建议判处3至4年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被告人李某辩称: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他也认罪了。我借了钱,现在我想尽快把钱还给受害者,以获得他们的原谅。我不知道这样的行为会构成诈骗罪,我也没有说我不想退还受害人的钱。离开新丰不是有预谋的逃跑,现在意识到自己已经触犯了法律,请求法院减轻处罚。

后卫周明华辩解:

没有人反对这些指控。被告人之所以离开,是因为无法及时还清贷款,受到受害人的威胁,慌张离开。受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很好,主观恶意小,社会危害小。被绳之以法后,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主动认罪,态度良好。初犯、偶犯的,请求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期执行。

江西省新丰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丰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还查明,2017年10月30日,被害人王某峰出具刑事谅解书,对被告人李某父子的行为予以宽恕。但没有被害人朱某玲的签字,谅解书涉及被告人李某的母亲与被害人之间的相关金钱交易。

判断结果

诈骗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新丰法院2018年4月19日作出(2018)赣0722行初60号刑事判决书: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2021年3月19日止。罚款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继续退还被害人朱某玲和王阿峰的7.9万元,仅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

李某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6月8日(2018)赣07兴终35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诈骗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向受害人朱某玲、王某峰借钱,理由是在家乡拆、卖木材需要钱,但实际目的借款是用于网络赌博、偿还信用卡透支等。可以认定,被告人李某编造了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网络赌博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会导致被害人借出的钱无法追回,无法达到借钱给被告的目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李某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被告人李某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主观上认为李某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已被定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认罪,并取得了被害人王某峰的理解,可以从轻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人提出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以上4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将予以受理。辩护人、被告人李某请求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下列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的,因缺乏法定情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借”“真”诈骗案 被告人利用其母亲与被害人的商业关系,而黑龙江省宜春市与江西省新丰县相距较远,受害者很难查明真相。受害人的财产。客观上谎报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主观上将犯罪所得用于偿还信用卡透支、网络赌博等,使被害人放款目的失灵,钱款无法追回。认定被告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意图,构成诈骗罪。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诈骗、诈骗等案件数量开始增多,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诈骗、诈骗案件的民事刑事冲突。下面结合本案事实,对“借款”、“诈骗”诈骗罪与民事诈骗罪进行区分,并分析相关法律问题。

“借”实际上是“欺诈”以及欺诈与民事欺诈的区别

“欺诈”和“欺诈”是两个意思相近的中文术语。在人类的认知中,两者应该是不可区分的,相互替代的。但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完善,这两个概念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领域。

“欺诈”一般被纳入刑法范畴,体现为欺诈罪,而“欺诈”一词则倾向于民法范畴,体现为民事欺诈。在具体的经济交往活动中,无论是诈骗罪还是民事诈骗罪,都具有一定的欺骗性,既损害了市场经济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又客观上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在司法实践中,诈骗罪与民事诈骗罪在外观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两者的界限模糊不清,给司法人员带来了诸多困难和困扰。

民事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将虚假信息告知对方,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以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导致对方采取法律行动,对他有好处。

诈骗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大量公私财物的行为。

两者在主观和客观方面都有相似之处:第一,在主观方面,有一种直接的意向形式,即意向形式;欺诈的目的是使受害人陷入错误的认识,使行为人谋取非法利益。二是在客观方面,肇事者均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第三,在客观方面,诈骗罪和民事诈骗罪均发生在经济往来过程中,均侵犯他人财产权。

(一)民事诈骗和刑事诈骗的区别

民事欺诈与欺诈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后双方是否获得了一定的民事利益。

民事欺诈是指双方通过履行合同间接获取非法利益,双方仍有民事利益关系;而刑事诈骗罪中的诈骗,客观上可以导致他人某些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但加害人根本没有承担民事义务的诚意,只想让对方履行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直接非法占用对方财产,不具有民事利益。给对方。

1.两者的行为动机不同

如前所述,民事欺诈和刑事欺诈虽然在主观目的上有相似之处,但其主观动机却完全不同。民事欺诈是行为人通过夸大其词,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事实或捏造部分事实,以谋取一定利益。通俗的讲就是“赚钱”,其行为不一定体现主动性;而刑事诈骗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诈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即“骗钱”。行为人不打算付出任何代价或付出很少代价来获取对方的财产,其行为是主动的。 、热情、主观方面一般是直接有意的。行为动机的不同是两者最重要和本质的区别。

2.两者的扩展名不同

民事欺诈是指通过欺诈诱使对方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如签订合同、进行交易等,通过履行义务间接获取非法利益(或建立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的民事行为;而刑事诈骗则是通过欺骗手段直接获取他人。民事诈骗的外延要大得多,凡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中的不诚实行为,都可以归为民事诈骗的范畴。从语义上讲,前者强调行为的性质和方法,而后者强调行为的动机和结果。

3.两者在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称性上有所不同

民事行为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双方都遵循公序良俗和法律规范,尽量遵守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权利义务对等。在民事欺诈中,即使一方夸大或隐瞒事实,其主要行为仍是履行民事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仍存在一定的对称性。在刑事诈骗中,行为人的目的是直接获得对方的财产,不付出任何代价或者只支付少量的对价,所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对称的。

诈骗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4.两次侵权的对象和对象不同

民事诈骗的对象涵盖所有民事秩序,侵权的对象可以是物权、债权或人身权利;犯罪诈骗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权属顺序,犯罪客体只能是物权,而且仅限于可以量化的一般物权,不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权。前者属于私法调整范畴,后者属于公法调整范畴。

5.两人对“非法占有”的理解不同

所有权具有四种功能,即占有、使用、获得和处置。民事诈骗也可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状态,即所有权和权力意义上的“占有”;而诈骗罪是为了获取或控制财产本身,而不仅仅是形成权力意义上的“占有”,所以诈骗罪中的“占有”被定义为“占有”。 “非法占有”的表述应理解为“取得”或“专有占有”的意思,不能简单理解为所有权中的一项或多项功能。刑法意义上的“占有”与民事意义上的“占有”有着截然不同的内涵。

(二)司法实践中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欺诈的五点

如上所述,民事诈骗与刑事诈骗最大的区别在于主观动机不同,因此如何判断作案人的主观动机是识别刑事诈骗的关键。在非典型诈骗中,几乎没有犯罪人会主动承认自己有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侦查人员必须依靠充分的客观证据来认定犯罪诈骗。推测加害者的主观状态。

根据主观见于客观,客观反映主观的基本原则,判断加害人精神状态的依据只能是活动等相关情况,因为人的活动人受主观心理支配诈骗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活动的性质由主观心理决定;人的活动是人的主观思想的外化和客观化,因而反映了人的思想。因此,在判断演员的主观心理态度时,必须根据他所进行的活动,综合所有事实,经过仔细论证,排除其他可能性,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发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原文及《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纪要》 2001年1月21日发表的《工作座谈会》确定了非法占有金融诈骗犯罪目的确定要件,为我们提供了判断行为人主观动机的基本方法。

首先是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是指行为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妥善、充分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具备完全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而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实施某些与他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的,涉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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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审查肇事者的合同履行情况。考虑加害人在事发前后是否自愿履行合同并积极追回损失,如果加害人事前没有为履行合同创造必要条件,在事发期间没有主动有效履行合同, 如果该人事后未履行告知义务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和追回损失,则往往被视为具有欺诈意图。现实中,作案人可能会以一定程度的表演假象来掩盖欺诈行为,因此应特别注意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逃避攻击,进行虚假的“主动”行为,以掩盖其犯罪行为。

诈骗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三是查处财产处置。主观思维的不同,必然会导致肇事者对财产的处置方式不同。一般来说,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他会对民事行为带来的财产采取谨慎的态度。相反,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他只是想在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骗取财物。计划处理财产的常用方法包括:隐匿转移、个人挥霍(如高消费、赌博等)、偿还债务、用于犯罪活动、投机行业等。考虑到,在个别情况下,行为人将部分财产用于为履行合同做准备,部分财产用于挥霍。在这种情况下,应充分考虑金额、比例以及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四是调查肇事者不履行合同的原因。不履行义务的原因是指民事义务不能履行的真实原因和造成损失的真实原因。一般来说,被害人举报诈骗罪的前提是行为人没有履行相关的民事义务,但不履行并不一定意味着他不想履行。 ) 义务的履行,包括行为人因客观原因(如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测或不可避免的原因)无法履行义务以及行为人对履行义务的抗辩。笔者认为后两者必须特别注意,因为后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排除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应注意分析行为人是否因主观或客观原因不能履行合同,这些原因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以及行为人违约后的行为。掩盖、隐瞒、放任自流,或主动挽回损失、防止损失扩大,都与其主观动机的确定有关。

五是事后考察肇事者的态度。事后态度也是主观上区分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之一。加害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履行合同后,既没有及时通知对方,也没有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反而表现出无故不愿承担责任的态度,不赔偿也不退还对方的违约金。财产或躲避对方,甚至带钱潜逃,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嫌疑。

上述推定规则需要结合整个案件,由外而内,去伪存真,作出准确判断,不能简单地用一个或几个因素来推断加害人的主观。动机。

第二次司法实践中若干疑难问题分析

(一)动机转换诈骗罪的认定

民事诈骗和刑事诈骗不是截然相反的,在一定情况下会相互转化,即行为人一开始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但可能逃避债务的履行和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非法占用对方财产的;它也可能从刑事欺诈转变为民事欺诈。即犯罪人最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后来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放弃犯罪,积极履行民事义务。此类肇事者只要有积极的表现行为并取得一定的成果,就不应认定为此类案件,应根据整个案件的事实和社会影响来认定和评估。

动机转换诈骗有一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就是断链行为的认定,比如投资某A开发项目,之后又借了很多钱其他。市场前期较为乐观。然而,由于政府对此类项目的政策限制,该项目已被暂停,资产也被查封和抵押。在没有任何有效资产的情况下,项目没有重启的可能。 ,当事人明知未来无法偿还,仍继续借大笔资金。这种情况应认定为欺诈。投资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中也存在不少这样的情况。此类案件的认定应注意两点。一是根据一般推定规则排除行为人享有可预见的利益;另一种是在确定犯罪数额时确定一个时间节点,即行为人产生零净资产的时间作为计算犯罪数额的时间起点(这种情况一般需要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例如,当一家房地产公司无法续期银行贷款时,它以已出售给他人的房屋作为抵押,向社会借入大量高利贷。不可否认,其最初的动机是为了解决公司的营运资金问题。然而,随着高利贷数额的增加和高利贷,资产评估显示企业从某个时间点开始严重资不抵债。主观上是指允许最终不还款的发生,主观上具有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意图,应当认定为诈骗犯罪。

(二)民间借贷诈骗罪的认定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十分突出,相当多的案件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需要注意的是,凡是弄虚作假、隐瞒和掩盖有关事实、不偿还贷款的行为,均不能视为欺诈。此类案件的认定应结合当时的经济状况、社会伦理和情感因素综合确定,不得生搬硬套一般推定规则。

“拆东墙补西墙”是借款纠纷 物联网中经常出现的一种现象是,行为人在获得对方财产后,不履行义务,被迫追究,并以同样的方式骗取财产以弥补之前的欠款,然后以同样的方式弥补空缺。事实上,总是形成非法占有他人一定数额财产的状态。这种情况,表面上看是履行民事协议,实质上是加害者被迫采取的事后补救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循环贷款达到三倍以上,则将个人资产和预期收入一起考虑。如果个人资产为负资产且没有预期收益,则可以推定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诈骗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多卖一房或多买一房是普遍现象。如果行为人只是为了解决暂时的资金周转困难,有真实的经营项目或可靠的预期收入,仅因客观原因无法返还资金,不宜认定为诈骗犯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同时将同一房屋出售或抵押给大量第三方,所得收益不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于风险巨大的项目,则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对无法偿还贷款的后果负责。请注意并放任自流。

三个

结论

诈骗罪不仅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使受害人蒙受损失,而且给社会诚信机制带来潜在危害,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在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除考虑直接证据外,还取决于许多客观现象,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审慎运用刑事推定法确定 主观思想是区分犯罪与非犯罪,不至于沉溺于不法之徒,不仅是为了打击犯罪,更是为了维护社会诚信体系和公平、秩序和良好风俗。 ,但也不以牺牲人权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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