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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性非法获取他人快手账号和密码盗取快笔的行为?

imtoken官网唯一地址 2023-01-17 02:29:41

文/张博、潘亚萍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事实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王某利用小舅子徐某注册了“熊爷”快手账号,并利用前妻郭某某注册了上海黛莱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电商工作室获取快手店铺“猫七七姑娘”的快手账号和密码,于2020年1月14日、1月15日偷偷登录快手账号13029740快币(价值1302974元)被盗其控制的“熊爷”快手账户,随后于2020年1月15日,将被盗快币兑换成黄钻,成功提现294283元至快手账户绑定的支付宝,快手平台收取等额费用取现手续费。 剩余的快币因受害人尹某(上海黛莱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举报,被快手平台冻结,未能提现。

经查,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手公司)发布声明,确认充值1元可购买10快币,快币可用于购买礼物打赏主播,主播的2000黄钻可按1元提现。 因此,被告人王某的快手“熊爷”账户在不提现快笔的情况下,可以提现357204元。 事发后,东海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16日冻结了快手公司100.8691万元。

二、意见分歧

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及数额,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违法所得数额为提取现金数额。 王某盗窃的快笔不属于刑法保护的财物。 快币是快手平台的专用虚拟货币。 快笔本质上是模拟网络环境中的真实事物,以数字形式存在。 它是相对独立和排他的。 是一种永久性的信息资源,用于在快手平台购买付费服务,本质上是快手平台为用户提供服务的权利凭证。 王某的行为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构成要件,其非法获取的数据为成功提取至支付宝的金额。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取现部分已经完成,未取现部分未遂。 快币是一种货币型网络虚拟财产,与实际货币存在特定的比例关系(充值1元可购买10块快币),不会因人而异。 它可用于购买虚拟物品或服务。 该价值具有普遍性、客观性和确定性,具有管理的可能性、转移的可能性和价值,属于刑法保护的财产。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王某盗窃快笔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数额为被害人实际损失快币的等值人民币。

第三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犯罪数额为成功提取现金的数额。 快手公司拥有平台上的快币,公司通过用户服务协议转让其部分权力; 可以看作是快手用户进行索赔的权利凭证。 快手平台对快手用户的账户财产和信息安全负责。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本质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骗快手平台处置快笔,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由于快币归快手公司所有,其成功提现的一部分就是王某的犯罪数额。

三、意见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退出部分已完成,未退出部分为未遂。 原因如下:

第一如何盗刷usdt,王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从行为上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指不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获取信息内容的行为。 王某主观上知道快币的性质和价值,但客观上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快币,并通过买礼物、刷礼物等方式将快币转入其控制的快手账户,然后提取现金获取真实货币。 计算机信息数据。 从保护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计算机犯罪的目的是维护公共秩序。 王某的行为并未对快手平台造成任何危害,更不会扰乱公共秩序。 因此,其行为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其次,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快币是快手平台的专用虚拟货币,用于购买付费服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快币是属于快手用户的财产。 根据民刑法相一致的原则,快币在刑法上也应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 诈骗罪的认定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使财产所有人产生错误认识,主动处分财产。 本案中,王某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但其窃取的快笔并非平台所有,而是快笔用户所有。 快手用户对王某的行为不知情,并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受到处罚,因此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欺诈。

三、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一方面,快笔有产权。 快笔虽然以电磁记录的形式存储在快手平台上如何盗刷usdt,但归权利人所有。 权利人对快笔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排除他人的权利。 特殊情况被快手平台冻结,上述权利暂时无法行使,但权利本身仍然存在; 钻取现金兑换成人民币有转账的可能。 因此,快笔具有财产的特性,即经营的可能性、转让的可能性、价值。 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快笔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受害人发现快笔被盗后,向快手平台举报,导致王某控制的账号被冻结。 此时,王某已成功提现近30万元。 应视为不成功。

2020年12月21日,东海县人民法院以盗窃数额极大(部分未遂)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