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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中心化”互联网金融对经济刑法规范的影响及对策——比特币相关犯罪的刑法解释

imtoken安卓版下载官网 2023-01-18 13:36:45

谢杰,上海交通大学开元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

比特币等“去中心化”互联网金融工具的兴起,比特币市场与实体经济和金融体系在行政法律体系中虚拟商品和非货币的属性定位和标准化方面的风险削减,导致经济刑法规范在货币、外汇、证券、期货、税收、财产、金融等领域存在结构性失灵和适用无序的风险。证券期货刑法条文应适当扩大“证券”的范围,将比特币金融监管和投资者权益纳入刑事保障体系,重振财产、头寸、税收、金融犯罪等刑法规范的适用性

比特币买卖规则

关键词:比特币经济刑法“分权”互联网金融刑法解读

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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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的兴起与发展:“去中心化”互联网金融对经济刑法的影响

比特币是一种点对点的全球加密数字支付系统。比特币的发行和交易不依赖于中央银行、政府、企业和传统金融机构的支持或信用担保,也不与特定商品或实物挂钩。相反,它依赖于平等网络中的种子文件所达到的网络协议来实现单个节点与其他节点之间的直接交互。比特币地址之间的价值交换具有“分散”和相对匿名的特点。比特币系统使用整个网络的分布式数据库进行交易确认。其总发行量是固定的,并按照设计的预定速度逐渐增加和降低。最后,它在2140年达到了略低于2100万的极限值。点对点分布式时间戳服务器根据时间生成排列和记录的电子交易证书,使比特币系统能够在无需第三方支持的情况下实现数字签名加密,消除双重支付(伪造支付工具)。发行的比特币是由比特币“缺勤”获得的,比特币完成网络计算工作量证明(“挖掘”),以鼓励其完成交易验证,并通过使用计算机硬件对比特币网络进行数学计算来提高比特币系统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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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可以用于购买商品或服务,并以市场价格兑换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定货币。比特币市场价格在不同阶段处于不同的发展趋势——2013年,比特币市场价格飙升至1200美元以上的历史高点;2014年,它在500美元到700美元之间波动;2016年,比特币迎来了一个快速飙升的市场;2017年1月5日,比特币市场经历了一场过山车。它在早上突破8000元的高点比特币买卖规则,在下午3点达到8895元,然后暴跌。截至1月5日晚上11:30,最低价格为6000元人民币,一天内下跌3%2.5%。2013年11月,比特币交易平台“比特币中国”的日交易量超过了日本的Mt.GOx交易所(2014年2月宣布因交易平台上85万比特币“被盗”而申请破产)和欧洲的比特邮票交易所。霍肯、okcoin等国内大型比特币交易平台的日交易量也在1亿元以上。中国实际上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最重要的比特币市场之一。从实体经济的发展趋势、集中交易的市场价值、市场参与者的认可等方面来看,比特币已经走过了起步和萌芽阶段,世界经济金融史正在见证“去中心化”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兴起。如果说处于互联网金融初级阶段的支付宝、余额宝、P2P网贷、众筹等新的金融市场机制对金融市场监管和经济刑法监管产生了影响,那么实际上已经进入互联网金融高级阶段的比特币等互联网支付工具和技术,是金融监管和刑事风险控制的重大挑战。“去中心化”的本质特征和技术手段使比特币等互联网金融工具超越了现有法律框架和权力监管的传统约束

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比特币风险防范的通知》(以下简称《比特币风险通知》)明确强调了比特币虚拟商品的属性及其投资风险,禁止金融机构从事比特币支付相关业务,并要求比特币网站作为比特币交易平台履行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比特币风险通知对于控制比特币市场风险、遏制网络经济风险向金融系统和实体经济的传导具有非常积极的价值。然而,由于比特币具有“去中心化”、高度匿名性、全球性、主要法定货币可兑换性、交易成本低等特点,比特币或比特币支付系统不仅可能成为洗钱犯罪、外汇犯罪、货币犯罪和走私犯罪等各种经济犯罪的工具或渠道,但同时也成为了侵犯财产罪(盗窃、普通欺诈等)、金融犯罪(非法集资、金融欺诈、市场操纵等)、网络犯罪受害者的高风险,甚至比特币及其经济生态本身也陷入了是否构成庞氏骗局的巨大争论,传销等集资诈骗犯罪或传销犯罪由来已久。《比特币风险通知》中确立的比特币虚拟商品和非货币属性判断,将导致对一系列经济金融犯罪对象和行为的解读和认定上的混乱和争论。此外,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使用或瞄准比特币犯罪的机理仍缺乏深入了解,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比特币的兴起,对整个经济刑法体系产生了重大而隐蔽的影响。比特币非货币属性的定位意味着当前相关的经济和金融犯罪刑法规定无法对此类比特币违法行为做出实质性回应。迫切需要从理论上解释,经济刑法体系应该比较比特币的基本政策和核心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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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比特币相关犯罪:经济刑法规范体系的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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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风险通知》将“正面定性和负面定性”结合起来比特币买卖规则,对比特币的属性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即比特币“应该是特定的虚拟商品”、“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具有等同于货币的法律地位”和“不能也不应该在市场上用作货币”。可以看出,在中国的金融市场法律体系及其监管框架下,“真实货币”相当于法定货币,即人民币、美元、欧元、日元和其他基于中国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权力和信用的法定补偿性和强制性货币。比特币不仅没有货币属性,而且与银行、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等金融体系中的金融产品无关。它只是一种商品,必须强调它的虚拟性

然而,作为一种非货币性的虚拟“商品”,比特币可以以极低的交易成本将“商品”快速转换为人民币、美元、欧元、日元等国家的“货币”,并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为市场参与者在全球主要比特币交易平台上进行投资或投机。它甚至可以为各种远期期货、期权和其他衍生品交易添加杠杆、卖空、融资、货币融资和其他交易机制。同时,基于全面有效保护金融市场及其监管秩序的价值追求,我国经济刑法规范体系设置了货币、外汇、证券、期货等具有金融工具属性的行为客体要素。金融监管机构对比特币货币和金融属性的制度性剥离,以及对其虚拟商品属性的强调,将产生一种不容忽视的经济刑法制度性风险:比特币相关犯罪,即广泛利用比特币货币或金融工具特征的经济犯罪,由于比特币虚拟商品属性的限制,将脱离经济刑法的规范控制范围,随着比特币市场和比特币经济行为的逐步繁荣,经济刑法将面临前所未有的系统性冲击

(一)外汇市场比特币相关犯罪及失去刑事保护控制的风险

负面属性判断: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没有货币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被用作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