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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首次得到承认有什么意义

imtoken安卓版下载官网 2023-01-17 02:2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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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互联网法院确认了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这体现了法院对比特币作为数字货币的肯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具有所谓的所谓货币的法律地位和货币应有的价值属性。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某上海科技公司、淘宝公司的在线比特币等符合虚拟财产要求的“代币”或“虚拟货币”提起诉讼,虽然其不具备合法性。货币。 ,但应确认为虚拟财产、商品属性和相应的财产权。侵权责任纠纷(产权纠纷)案件,举行第二次网络公开听证会,当庭宣判。

这是杭州互联网法院首例涉及比特币的互联网财产侵权纠纷案件,也是中国法院首次认定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虚拟财产属性。

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杜谦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比特币等“代币”或“虚拟货币”虽然不具备货币的合法性,但符合虚拟财产的要求,但,应确认为虚拟财产、商品属性及相应的产权。

网上购买的比特币无法追回并被起诉

比特币法律问题

2013年,吴某购买了2.675个比特币。

2019年5月7日,吴先生通过黄某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商品“FXBTC充值码¥497.5元,黄某不在案(适合刷卡,普通用户)也可以购买))”,支付500元的价格,交易订单将在发货当天显示,确认收货并完成。以上店铺标记为比特币交易平台官方店铺()。吴某于2013年11月30日向上述店铺的支付宝账户支付了19920元。

之后,他就忘记了。直到2017年5月,吴想再次登录“FXBTC”网站时,发现该网站已被关闭,无法联系到网站运营商。

吴认为,当网站被关闭时,上海的一家科技公司没有给他任何通知。这种不作为导致他购买的比特币无法取回,并给他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比特币法律问题

同时,比特币、莱特币等互联网虚拟货币及相关商品为淘宝禁售商品。淘宝公司未履行审计义务,导致在淘宝上购买违禁商品并造成损失。 因此,诉讼要求上海科技公司和淘宝公司两被告人对其损失76314元(诉讼时2.675比特币的交易价格)承担连带责任。 5月22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于7月18日作出宣判,以原告对被告的侵权责任主张不充分为由,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杭州互联网法院确认了比特币的虚拟财产地位,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是吴未履行举证责任。

对于吴某主张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本案涉案商品信息不存在明显违法侵权行为,吴某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他已就本案的情况向公司提出投诉。淘宝公司已告知淘宝公司不是涉案交易的对方,也不是涉案侵权行为的实施者,不存在明知或应知存在侵权行为而未采取措施的情况及时。交易对方的认证信息,不构成侵权。但平台应进一步强化商品信息发布的审核责任。

法院承认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

比特币法律问题

从2011年中国第一个比特币交易平台“比特币中国”的成立,到2013年比特币交易平台“OkCion”的上线,中国已经成为比特币交易最活跃的市场之一。但与此同时,对于比特币的法律属性和风险监管,也存在着广泛的关注和激烈的争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但对网络环境中产生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属性没有明确规定。为规范比特币交易市场,防范金融风险,2013年和2017年分别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分别采用“代币”和“虚拟”两种方式。 “货币”这两个名词,比特币的特征是虚拟商品,但“虚拟商品”本身的概念比较模糊,很难确定比特币的具体属性。

作为一种由代码组成的虚拟货币,它的价值是多少?本案法官陈颖表示,本案最关键的问题是比特币是否是法律认可的虚拟财产,是否具有虚拟财产。相应的财产构成要素包括价值、稀缺性和可处置性。

本案主审法官陈瑛表示,“2013年和2017年,监管中有公告防范代币风险,否认比特币作为货币的地位,但争取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不可否认,在这种情况下,比特币的法律地位是根据虚拟财产的构成要素来确定的。”

比特币法律问题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从财产构成要素来看,首先确定了比特币的法律地位。硬币具有经济价值或财产价值。比特币是通过“矿工”和“挖矿”的过程以及劳动产品的获取而产生的,它凝聚了人类的抽象劳动。业主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其次,比特币具有财产稀缺性,其总量恒定为2100万,供应有限,作为资源难以获得,不能随意获得;

最后,比特币具有财产的排他性和可处置性。作为财产,它有明确的界限和内容,可以转让和分离。它的持有者可以拥有、使用和赚取比特币。

判决对解决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比特币法律问题

这在中国并不是第一次涉及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法律解释。比特币归还之争已经宣判,但对于比特币来说,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判决与之前的判决意义不同。

司法机关在判决中的认定,对于未来比特币等其他虚拟货币产生的纠纷和纠纷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让未来国内法律对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处理更加有效。在资产的定义中,有更多宝贵的参考资料。

记者梳理发现,以往由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不同,相同的虚拟货币纠纷可能产生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

2018年比特币法律问题,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丁建强、陈英光销售合同纠纷上诉”中,认为双方交易的标记为禁止流通的虚拟货币,因涉案标的本身 涉及标的的交易的违法性不受法律保护。

在2017年周振梅与济南漫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中,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比特币产生的债务均为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原告的比特币返还要求不成立。

中国(香港)金融衍生品投资研究院院长王红英指出,虽然互联网法院确认了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但体现了法院对比特币作为数字货币的肯定比特币法律问题,这并不意味着它具有所谓货币的法律地位和货币应有的价值属性。目前,我国对于比特币等数字货币还没有非常明确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建立相关的数字货币交易所。因此,类似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买卖纠纷难以获得明确的法律支持。我国在制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王春、童浩侠)